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驻粤寿险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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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 (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中央直属驻粤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适用我省企业年金有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三)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企业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应提交报送备案的函及附件。附件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繳费证明或地税机关的缴费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文本一式四份(有关样式附后)。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两个《办法》及《通知》的规定全面审核该企业年金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包括:企业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情况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方案文本基本条款是否完备;方案受益人员范围是否合适;方案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分配是否合规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并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报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备案,并在审核表中加注意见,连同备案回执,在作出备案决定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由其报送税务部门。

 

企业在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回执后,应按规定选择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备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运营机构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金基金安全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一并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加注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同时向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二)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负有依规监管责任。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是否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三)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方案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职工也有对本人账户进行查询的权利。

 

(四)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及违反规定管理运营年金基金的机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取消其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

 

四、积极搞好企业年金衔接过渡工作

 

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我省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前,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年金的衔接过渡。

 

(一)企业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可暂时仍由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移交手续。

 

(二)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前,每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可以选择符合两个《办法》中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基金托管工作。一个方案只能选择一家基金托管机构。

 

五、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 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附件(略):

1. 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样式)

2. x x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样式)

3.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样式)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样式)

5.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回执(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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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实施,2018废止) [2004-01-06]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