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6年)

陕劳社发〔2006〕1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

 

二、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照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6]148号)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比照办法,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一)、(二)款规定执行。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