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合同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管委会相应职能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园区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园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县区(园区)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形式、存储比例、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经办银行应当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许可,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运营良好,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时,以《工资保证金存储提示函》(附件1)等方式告知工程项目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

 

总包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期间,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附件3),总包单位凭缴款通知单向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最迟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颁发或开工报告批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4),并将协议书复印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回执》(附件5),作为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凭证,此凭证总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备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6)。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工程实际施工期限超过保函时限的,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延长保函有效期或提供新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外施工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保存。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向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和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总包单位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的,自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十条第二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总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总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三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总包单位。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申请返还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验收后,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附件8)和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应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附件9)。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到期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应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征询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如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工作责任心不强、事务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将会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适时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应安排专人从事工资保证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包含工资保证金备案、使用、撤销等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本市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不再实施。

 

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月1日后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提示函(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回执(样本)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样本)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


附件下载:

  1. 附件1.docx
  2. 附件2.docx
  3. 附件3.docx
  4. 附件4.docx
  5. 附件5.docx
  6. 附件6.docx
  7. 附件7.docx
  8. 附件8.docx
  9. 附件9.docx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