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医保费率/缴费比例)

厦医保〔2022〕11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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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