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2014年)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失业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0]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起,市本级(含定海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从原来的55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72元;未参加或申报不参加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6元。

 

三、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即从原来的220元/月提高到288元/月。

 

四、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个人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本人回户籍所在地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申请,按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60%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各县(区)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舟山人社·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服务系统
发布: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