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通过汕尾市认定产生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在我市就业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分为A、B、C、D四大类(分别用“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来指代)。

 

第三条 认定是指对符合《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认定标准的申报人,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未直接符合《目录》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议认定。“一类人才”“二类人才”获得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不受年龄限制,直接认定备案。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认定备案工作,各人才工作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高层次人才申报的审核工作(详见附件1),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人才需认定的,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目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修订、动态发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急需、以用为本。

 

第二章 认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不受国籍、地域、户籍等限制。

 

第八条 凡在我市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市创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依托已落地项目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均可参与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提交申报时的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不设时限,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议工作每半年评议一次。

 

第十二条 未直接符合《目录》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委会(一般为7人以上)同意人数过半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作为公示人选。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个人提交材料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加具意见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详见《目录》)。各县(市、区)所辖范围内人才申报市级人才认定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向所属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备案。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4.申报者属下列工作单位的,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①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②属非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③属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凭证、个人纳税记录;

 

④属落地项目合作的,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后在《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出具推荐意见。

 

(二)认定备案。受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备案。申报材料完备的,予以确认备案;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或由专家评委会评议后,符合《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标准的,予以认定备案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认定的过程中,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三)公示。通过认定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人才凭证。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进行认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人才动态管理。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按《目录》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建库进行统一管理,凭人才凭证在汕尾市内享有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调离我市的,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人才凭证,按规定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对已认定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称号,收回人才卡,并在相关网站进行通告: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认定结果的情形。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在汕尾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汕尾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下载:

  1. 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ocx
  2. 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doc

来源: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