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技工院校:

 

为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修订了《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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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以下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认定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主体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四)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对经备案的职业(工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职工本人实际岗位需要一致。

 

经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条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可参照中央企业执行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执行,也可由本省行业协会和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开发,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个等级,由低至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企业职工初次参加本企业评价考核,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或比照同企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薪酬水平直接参加高级工及以下相应等级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四章 认定方式及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方式分为综合职业素养评价和职业能力评价,可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核、综合业绩评审、技能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综合职业素养评价侧重于对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评价。

 

(一)突出品德评价,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

 

(二)注重业绩评价,将岗位工作绩效作为认定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技能人才参与技术革新项目、创新生产工艺、研究成果转化、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培训等方面的业绩成果。

 

第十一条 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注重职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对应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突出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范和胜任岗位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考核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应急处置技能,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第五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及受理。企业提交《海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受理中央企业驻琼分支机构、省属企业,以及认定二级/技师以上(含)职业技能等级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受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职能职责分工确定并发文明确)负责受理认定三级/高级工以下(含)职业技能等级的市县所属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是否受理。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评估审核。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抽查、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进行评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评估审核的企业出具备案回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企业相关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三)目录发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一将通过备案的企业纳入全省认定机构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更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等。经备案的企业及职业(工种)范围目录有效期为2年,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延期2年。有效期内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第十三条 企业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等。方案须在实施认定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实施认定。企业按照实施方案,根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派遣考评员,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认定工作。

 

(三)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应妥善保管原始文档(2年以上),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管理。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赋予的证书编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能人才培养需求迫切的职业(工种),允许行业协会(学会)先行先试,自行组织或依托会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以外,依托会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业协会(学会)应选择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备专门组织机构、管理团队、评价场地和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的会员单位开展认定,原则上同一行业协会(学会)同一工种仅在一家会员单位开展认定。

 

(二)行业协会(学会)应与会员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协会(学会)、会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三)行业协会(学会)能够推动所有会员单位对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予以认可。

 

行业协会(学会)经备案后可面向其会员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认定结果在承担认定的会员单位及职工所在会员单位同步公示。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由行业协会(学会)根据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赋予的证书编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根据企业、行业协会(学会)需要,可在题库开发、考评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行业协会(学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职工,纳入我省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同时,鼓励企业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认定的,可将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行业协会(学会)面向会员单位职工开展认定的,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由职工所在会员单位缴纳,从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也可向职工个人收取,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考试收费政策中同类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流程;根据国家命题规范,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命题工作;统筹协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培训机制,提高考评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水平;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范和考场设置规范;负责信息化平台建设及证书编码赋值;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遵循“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备案企业、行业协会(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督导,指导考务的组织实施,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考务管理;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认定质量;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建立认定工作台帐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备案资格。企业内部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应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海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表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范本)

附件3 海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 海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表.docx
  2.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范本).docx
  3. 附件3 海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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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