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18年)

临政办发〔2018〕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38号)中部分政策内容。

 

(一)取消因重病、大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因突发事件(包括:突发事故、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子女入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停止执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19号),对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不再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