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财政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管理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暂行)》、《鞍山市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等4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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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征兵办、残联、工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享数据和信息,加大协同查处力度,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10类: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残疾人。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八)烈属。

 

(九)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5类: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三)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四)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五)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要件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六)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第七条 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将其申请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规范的,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供;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在收到社区(村)申请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在收到街道(乡镇)申请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档案,将申请材料登记造册,以备调阅和检查。

 

第四章 退出情形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实现就业的,包括企业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领取营业执照等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被安置公益性岗位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以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任一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

 

(七)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以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已婚或子女已成年的;

 

(九)以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现就业或配偶退出现役的;

 

(十)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优抚对象的;

 

(十一)以脱贫劳动力身份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已退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

 

(十二)以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模范荣誉被撤销的;

 

(十三)以土地被依法征收失地农民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新获取土地的;

 

(十四)以符合条件孤儿身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

 

(十五)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通过开展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辅助判断。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负责对社区(村)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政策是否正确等。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对街道(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政策是否正确、街道(乡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等。

 

第十四条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成立公共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指导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协同制度,开展数据比对工作,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提供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情况如下:

 

(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信息、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养老保险待遇信息、退休人员审批信息、丧葬抚恤人员信息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二)鞍山市民政局负责将婚姻登记信息、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的16周岁(含)以上孤儿信息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三)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残疾人信息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四)鞍山市总工会负责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信息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五)鞍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部门负责将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信息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相关部门定期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人员信息,由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具体情况如下:

 

(一)鞍山市民政局每月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信息、死亡人员信息。

 

(二)鞍山市征兵办公室按征兵时段提供应征入伍人员信息。

 

(三)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在鞍安置的军转干部信息、烈属信息、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信息。

 

(四)鞍山市乡村振兴局每月提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信息。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每月下发数据比对疑点数据,组织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多享受的补贴资金进行追缴。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处分,或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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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