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医保函〔2022〕25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药品带量采购和期满接续采购相关产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引导相关企业理性挂网,结合国家带量采购产品价格和支付管理有关做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挂网价格应符合国家联采办的梯度降价要求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其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还不得高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同品种中选价格的最低价。

 

对价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已挂网未中选产品,暂停挂网,待其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

 

二、省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其阳光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同时按以下方法调整议价上限:

 

1.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产品,根据其全国最低挂网价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价差倍数,由大至小排序,平均分为三档,分别在全国最低挂网价基础上下调15%、10%、5%,形成该产品的议价上限(调整后议价上限低于0.1元的,以0.1元计)。

 

2.同品种未中选的其余产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未中选最高价产品调整后的议价上限。

 

对未按要求调整挂网价格(议价上限)的未中选产品,其采购使用情况将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定期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进行通报。

 

三、在国家和省带量采购原中选但期满接续采购未中选的产品(以下简称原中选产品),以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起6个月为过渡期,并予以单独标识。过渡期内,原中选企业仍以原中选价格供应,暂不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过渡期满后,原中选产品继续以不高于原中选价格供应的,参照过渡期要求管理,否则按照本文第二条调整议价上限。其中,原中选产品应调整的议价上限若低于原中选价格的,以原中选价格为议价上限,不再下调;调整后的议价上限若高于原中选价格的,其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四、带量采购同品种中非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9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平台已挂网的集中带量采购及期满接续采购产品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