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嘉人社〔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基于我省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 号)精神,决定对我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浙人社发〔2020〕33 号规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322元、上限为17880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及浙人社发〔2020〕33 号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推荐以下五档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第一档:以2018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二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第三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

第四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

第五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标准,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并允许其在 2021 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下载:

  1. 整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docx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