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 关于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家庭成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公告


全市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2〕24 号),我市已开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渠道,现就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22年11月11日

 

二、适用渠道

 

目前支持线下智能POS终端个人身份证核验支付功能,渠道包括: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代征点(陆续上线中,请先与村(居)委会确认功能是否已上线或以告示名单为准,详情请关注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咨询:0660-3815218)。

 

三、支付流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前往我市税务服务大厅或者村(居)委代征点,现场签署《汕尾市职工医保个账代缴居民医保承诺书》,在专用智能POS终端上,使用个人身份证原件读取或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功能开发完善中,待上线)进行身份核验,授权扣款为家庭成员支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

 

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仅限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不得私自扩大支付范围,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四、有关事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足额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死亡。

(二)参保人已参加职工医保。

(三)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四)重复缴费。

(五)其他误缴、错缴或多缴等情形的。

 

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参保人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8-05]

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