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局,县市区(管理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将《2023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参保征缴目标顺利完成。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乡村振兴局

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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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应当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做好参保登记,及时协调解决参保征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参保征缴服务质量。推行全民参保登记和核查,通过相关部门数据比对、业务经办信息采集、数据库动态更新等措施,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组织的作用,对城乡居民参保情况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拉网式摸排未参保人员情况,实现对全员参保情况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人。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市、县市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管理区)财政局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市区(管理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造成省财政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扣减部分由各县市区(管理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2023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各县市区(管理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 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明确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或未完成参保任务,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 90 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 天内参保缴费、无人看顾的精神病患者等)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明确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七)明确缴费凭证类型。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八)抓好困难群众和稳定脱贫人口参保。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提供困难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由医疗保障部门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人员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人员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人员个人应缴费款,加大征缴力度,拓宽缴费渠道,优化征缴服务。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管理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核实并提供困难人员身份名单,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系统中精准标识。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学生名单,建立缴费花名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摸清辖区内常住人口人数,对参保缴费花名册中的各项基础信息进行核对、修正、填报,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9月21日-2022年12月31日)。乡镇(街道)、村(社区)对照缴费花名册,走村入户开展动员参保征缴工作;每周比对参保缴费名单,建立未缴费名单,集中开展参保征缴攻坚;每月通报参保征缴进度,对进度落后地区予以通报、约谈。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实时监测征缴数据,对推进缓慢的县市区(管理区)予以工作指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2月28日)。统计常住人口参保率,核查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情况,排查稳定脱贫人口、在校学生参保情况,发现应参未参保的及时动员参保;总结工作经验,梳理排查问题,提出完善参保征缴工作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管理区)要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要研究落实《2023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积极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

 

本文件有效期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永医保发〔2021〕19号)到期自动失效。



相关业务链接:

  1. 湘税社保缴费·湖南税务(小程序)

来源: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