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2〕17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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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12333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并做好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等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且有获得奖励意愿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三章 举报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四)属于非本级职责范围的举报线索,原则上转交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的查处主体处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四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取定额标准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税)。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含税)。具体办法为:

 

(一)查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查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按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奖励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立案受理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按本单位财务制度和管理流程审核、审批、发放。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奖励资金被骗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0〕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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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