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规〔202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效促进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新疆实际制订了《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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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效促进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人力资源支撑保障。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由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或经济开发实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在特定区域内实行产业鼓励政策,吸引人力资源及相关支撑服务机构入驻经营,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形成的人力资源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集聚发展的平台和载体。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科学建设有特色、有活力、有规模、有效益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载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稳定扩大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在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建设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成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至5家。

 

第二章 评估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统筹兼顾南北疆人力资源服务业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按照产业集聚、规模优先,择优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地级市,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第五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匹配经济社会发展。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能较好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并有较强的区域辐射能力。

 

2.规划论证充分。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3.规模优势明显。园区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布局科学、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够满足入驻机构需求。

 

4.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设置有人力资源一站式公共服务场所,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5.集聚效应凸显。入驻园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15家。园区机构类型、服务业态多元化,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或特色业态突出、规模化集聚,能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特色人力资源服务。

 

6.经济效益显著。上一年度园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长态势明显。

 

7.社会效益显著。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劳动力转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自治区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8.运营管理规范。有专门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化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各类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9.政策体系完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有针对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择优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产业园管理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业内专家进行评估,采取答辩、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论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可行性,评估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估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称前冠以“新疆”字样。

 

第七条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3.园区建设、管理运营情况报告;

 

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坚持“区地共建、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认定、评估考核工作,指导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产业园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应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管理服务。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地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保障建设投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创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方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年度报告制度和综合评估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已认定园区在招商引才、促进就业创业、满足当地企业用工需求、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等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确定不合格、合格、优秀等次,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工作交流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