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7日七届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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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颁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2014年1月22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2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二、《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1994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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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