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人社办〔2022〕3号


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各管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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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年金代理人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计划,是指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建立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代理人在多计划之上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的虚拟计划称之为统一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管理,是指通过运用各种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实现风险控制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总目标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对职业年金收益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职业年金基金规范、安全、健康运行。

 

第五条 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防控,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预防性,坚持全程防范。各管理主体应不断增强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的预判性和前瞻性,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全风险周期,贯穿职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营和管理的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系统防控,分级负责。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系统性,坚持统分结合。各管理主体应牢固树立风险控制的全局观、整体观,相互协同配合,并根据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需要,构建层次分明、分级负责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主体职责和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多管理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联防联控。

 

(三)常态防控,主动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主动性,坚持常态管理。各管理主体应提高风险控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和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计划风险控制水平,将风险控制融入日常管理、嵌入业务环节,对风险事件的处置要及时总结、效果要科学评估,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目标、资本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风险控制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举措。

 

第六条 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由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各管理主体)组成。

 

第七条 代理人履行职业年金计划监督和统一计划风险控制的职责。

 

受托人履行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的职责、托管人履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履行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的职责。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代理人的监督下落实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中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代理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制定职业年金风险控制规章制度。

 

(二)与受托人沟通确定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目标,设定风险评估指标。

 

(三)全程监督职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计划运行和管理情况。督促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依规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和组合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四)监督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履约履职情况。

 

第九条 受托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制度和处置预案。

 

(二)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三)监督本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审核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方案等,落实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各环节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

 

(四)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托管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风险控制制度。

 

(三)落实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监督的主体责任,评估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风险防控和处置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及时主动向代理人报告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风险情况,并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提出建议。

 

(四)依规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核投资管理人指令的合规性。

 

(五)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组合风险控制制度和处置预案。

 

(二)按照约定管理委托投资资产,落实职业年金投资组合运营管理各环节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代理人和受托人应定期沟通确定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目标,受托人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代理人应建立各管理主体职业年金计划风险联防联控信息沟通机制,共享风险信息、共研防控举措。

 

受托人应建立计划下各管理人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交互风险预判、发现和处置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间应建立资金、数据校核机制,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代理人与受托人、托管人之间,托管人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之间应定期核对报表、账目,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差异或问题,并准确记录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并强化托管人对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督机制。托管人应对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的全流程以及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运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

 

托管人应在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但投资管理人仍未发现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时,及时主动向受托人报告风险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情况,并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提出建议,同时将报告和建议等内容抄送代理人。

 

托管人应在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但受托人仍未发现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时,及时主动向代理人报告风险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情况,并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各管理主体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控制管理水平。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投资监督系统,实行职业年金投资监督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管理主体原则上要以合同期为周期,评估职业年金风险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并视风险发生频率、市场环境、处置措施和基金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章 风险主要种类和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职业年金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第十九条 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各部门、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执行发生偏差给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带来的风险。

 

各管理主体应全面学习掌握职业年金相关的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运营流程、管理指令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不利变动或剧烈波动而导致职业年金基金发生损失的风险。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主要包括证券价格、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等。

 

受托人应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根据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适时调整并向投资管理人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风险是指职业年金计划在投资运营中,由于受托人未科学合理选择投资管理人、或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监督不力,以及由于投资管理人投研能力、择时择券能力和交易能力较弱导致收益率偏低甚至亏损的风险等。

 

受托人应探索构建投资管理人和投资经理画像,提高选择和管理投资管理人的能力。投资管理人应加强投研能力和投资管理专业能力建设,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趋利避害,稳慎开展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向不利方向变动,导致职业年金基金发生损失的风险。

 

投资管理人应不断完善内部信用评级机制,提升信用风险管控能力,防控信用风险。当投资资产发生评级大幅下调、价格大幅下跌或发生实质违约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报告,并评估潜在损失、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受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投资管理人拟配置资产进行准入审核。对投资管理人已配置的可能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受托人应要求投资管理人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个人权益、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受托人应根据职业年金个人权益支付、资金调配、合同终止等事项需要,提前通知并监督投资管理人按时准备好充足的资金头寸。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通知,择优选择资产变现的时点和路径;资产变现金额较大的,投资管理人应制定赎回方案报受托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工作人员在生成和执行指令等过程中发生失误,或违反既定业务流程而给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运营带来的风险。

 

各管理主体应明确职业年金运营流程、操作准则等规范性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经办和系统操作的培训,建立高风险业务、重要数据校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道德风险是指各参与方及其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等原因,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损害职业年金基金及其权益人利益的风险。

 

各管理主体应制定职业年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各项业务的经办权限和审批层级,明确不相容岗位,强化内审机制,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二十六条 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事前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事前控制包括风险筛查、风险预判、风险分类与评级、风险阻断。

 

(一)风险筛查是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的全业务流程、经办管理环节,以及内部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风险预判是指对筛查出的风险驱动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风险的触发条件和发生概率,判断风险发生范围。

 

各管理主体应结合风险预判情况,设立合理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对相关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监测。

 

(三)风险分类与评级是指对筛查出的风险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性的风险划分为一类;并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对职业年金基金安全的损害程度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四)风险阻断是指针对风险的触发条件和发生范围,提出风险防范、风险规避等管理举措并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事中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风险发生后给职业年金基金带来的实际损失。事中控制包括跟踪监测、风险处置、定期评估。

 

(一)跟踪监测是指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持续性的关注,并对风险事件的演变情况保持密切监测。

 

(二)风险处置是指研究制定风险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采取特定的管理举措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风险事件对职业年金基金带来的损失。

 

风险处置工作由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方案,经受托人同意后组织实施。代理人负责监督。

 

(三)定期评估是指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影响,以及采取的风险监测、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并适时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事后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总结评价风险事件防范、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严实风险控制举措提供实践支撑。事后控制包括总结分析、绩效评价。

 

(一)总结分析是指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在风险事件处理完毕后,对风险事件从事前防范到事中处理的全过程、以及相关举措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改进风险控制制度。

 

(二)绩效评价是指代理人对受托人或受托人对计划下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风险事件处理完毕后,对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在风险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阶段中的表现,以及相关举措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代理人对受托人开展风险控制绩效评价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委托、邀请其他计划管理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条 各管理主体应建立有效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全力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完整和独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托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背受托管理目的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应要求其恢复受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对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由于未履职尽责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向相关管理人依法追偿。

 

追偿所得计入对应职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资产。

 

第六章 风险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将处理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代理人汇报履约履职情况。

 

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定期向代理人报告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监督事项表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代理人。

 

发现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中存在风险隐患、或职业年金计划中存在有较大可能发生信用违约风险资产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代理人、受托人。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应对计划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应对计划下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合同期内应实现各个管理机构风险控制检查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代理人可适时引入行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监督管理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代理人应建立健全职业年金计划监督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邮箱、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代理人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主体应定期开展风险控制自查工作。受托人应将自查报告报送代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自查报告报送代理人、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接受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代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将风险发生的有关情况以及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现、报告和处置风险的情况登记在册。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人以及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履职。

 

第四十二条 各管理主体应定期对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廉洁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素养。

 

第四十三条 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害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第四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业务经办管理的合规性、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于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管理主体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