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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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分散工伤风险,保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形成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第三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3%的比例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对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比例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全省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后,暂停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后,累计结余低于上年度全省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时,恢复上解。

 

第五条 统筹地区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应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到省。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责令在30日内上解。

 

第六条 统筹地区已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计划,建立并运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包括储备金)不足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

 

(三)其他需要省级调剂补助的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紧急调剂。

 

第七条 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应当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名义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付情况;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原因;

 

(四)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数额及依据;

 

(五)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用途。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收到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省级调剂金结存情况,在统筹地区年度上解总量的5倍以内给予调剂补助。特殊情况或上年度未申请使用的,可适当提高。

 

(一)对基金结余不足2个月待遇支付的市,省级按不超过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80%拨付调剂金;

 

(二)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按照不超过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60%拨付调剂金;

 

(三)其他特殊情况,省级按照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调剂金拨付额度。

 

第九条 统筹地区对省级拨付的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年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