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山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法院、总工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文山州邮政管理局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总工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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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1〕40号)以及省、州相关工作要求,为扎实推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集中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促进形成多部门合力,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为扎实推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项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保、邮政管理、法院、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的文山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组成单位、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联络员。

 

召集人:

周云海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何昌龙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 波 州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杨 明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利雁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先文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王 勇 州商务局副局长

杨晓红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冉厚雄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农金念 州应急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赵 谦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代铭 州医保局副局长

赵保清 州总工会副主席

施爱萍 州工商联合会副主席

 

联络员:

邹祖俊 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程 晨 州发展改革委社会科科长

侯永明 州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农光城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信访科科长

王兰艳 州交通运输局三级主任科员

易恩国 州商务局商务服务科科长

杨 玲 州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艺术科科长

钱 义 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科长

腾 宏 州应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富贵 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与登记注册科科长

周显超 州医保局一级科员

罗 庆 州邮政管理局干部

王天富 州总工会法律和维权工作部部长

朱朝杨 州工商联会员经济科四级主任科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项工作。组织研究和协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沟通和信息共享,会商推动关键环节堵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各部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项工作,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执行。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

 

三、任务分工

 

(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依托“法治宣传月”活动围绕国家、省、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深入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集中政策宣传,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热线电台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6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司法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按照云人社发〔2021〕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细化出台配套措施。推广使用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等通用示范文本。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开展头部平台企业“走前头做示范”活动。组织召开头部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导平台企业准确理解政策,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修改完善与用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定期报告落实政策的工作进展,做合规用工表率。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五)推广电子劳动合同。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平台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六)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引导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发挥产(行)业工会作用,指导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指导重点行业落实劳动标准。指导重点行业贯彻落实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劳动标准。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处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八)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提升。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有效处理争议。着力在快递物流、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结合实际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妥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梳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适时发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九)畅通裁审衔接和救济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加强联动,畅通裁审衔接,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依法依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畅通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指导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公正处理,对未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调处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进行救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引导其到州、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到县(市)调解仲裁窗口咨询相关事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摸排外卖、网约车、快递、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相关业务的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规则、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企业有无诱惑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指导督促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及时处理涉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监管等工作。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对查处的涉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结合实际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关于推动城市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两新”组织)党建融入城市基层党建的具体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出行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根据不同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指导组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联合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加强党群组织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办、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指导新就业形态群团组织融入社区,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扶困助学、家庭服务、心理疏导等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建立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行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加强工会组织有效覆盖。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涉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等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素养,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帮扶和送温暖慰问范围。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不断拓展普惠服务项目,丰富工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总工会牵头,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强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岗位信息推荐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并通过文山州人社网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开展对接洽谈,积极促进充分就业。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和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的行为。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为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创业需求,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各类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化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及时提供就业帮扶。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开展本地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调研,了解网约出行、外卖、快递等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权益保障现状。主动对接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了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贯彻落实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全面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政策。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鼓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对全民参保数据库运用常态化,数据维护适时动态化管理,通过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比对,筛选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定单式服务为主,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优化社会保险网上办理流程,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能职责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和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渠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八)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加强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充分考虑临时休息、停产、充电、饮水、如厕等需求,配套完善新建社区基础设施、补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充分发挥各地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用,因地制宜加强“会、站、家”一体化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九)优化基础教育和文化产品服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按照“两为主”的原则,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流入地无障碍参加当地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实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应学尽学、应升尽升”,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接受高质量教育。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牵头,州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指导其行业领域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坚守“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护,为从业人员配齐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一)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坚守职业健康“红线”,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确保劳动者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5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开展此项工作作为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同,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请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抓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分别于每年6月10、12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朱丹格,2836555,QQ:395859651)


来源: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