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转发《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线上系统进行工伤待遇调整。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该统筹单位负责审批。

 

二、按照有关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三、由于调整伤残津贴时间紧,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部署,调整审批务必于2022年9月26日前完成。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

 

四、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总结和《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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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