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规定,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参保缴费过程中,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类型不参加失业保险外,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须在办理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申报缴费业务同时,申报失业保险缴费业务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我局将下达《社会保险限期参保缴费通知书》,告知办理参保缴费事宜。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我局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确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税务部门。

 

三、我局将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下达《社会保险限期缴费补缴催告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补齐。我局经办部门将按期推送失业保险费核定相关信息至税务部门,未按期足额缴费的,次月下达《社会保险限期缴费补缴催告书》。

 

四、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参保缴费。

 

以上,特此通知。

 

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来源: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