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暂行规定

文人社发〔2022〕68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州属各事业单位:

 

《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暂行规定》已经第十五届州人民政府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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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广大干部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注重实绩、廉洁奉公,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州有关人事流动调配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是指州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选调和考核调动相结合的方式,从县(市)级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择优调配的行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调配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用编计划范围内,根据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相应岗位职数和职位空缺情况进行。

 

第四条 流动调配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坚持控编限额、按需调配,人岗相适、专业相近,优化配置、精简高效,发挥正向激励带动作用。

 

(五)坚持统筹管理,择优流动。支持顺向流动,适度横向流动,在同类别单位和经费渠道之间调配,严控逆向流动。

 

第二章 调配条件

 

第五条 州属事业单位从县(市)或州外调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履职资格条件。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

 

(六)新招录(聘)人员正式入编后,须在乡镇工作满5年以上或者在州、县级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第六条 调入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考核调动的方式进行: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贴”、“省突”、“省贴”专家;省州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评定的各类科技、学术、产业技术、技师、名师、名医、文化名家等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的人才。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的人员。

 

(五)州属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交流、调动的。

 

(六)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其他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入州属事业单位:

 

(一)尚在新录(聘)用试用期间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及其他约定年限的。

 

(三)与调配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回避情形的。

 

(四)党纪政纪处分期或者影响期未满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程序

 

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以前提出调配计划,原则上每年办理调配不超过2次。教体系统在每个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提交调配申请,此外不再受理。

 

第十条 公开选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选调计划和方案。主管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用编计划范围内,根据单位用人需求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选调计划和方案。

 

(二)核准计划和方案并发布。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照各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核准选调岗位并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报考人员报名需经所在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选调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每个选调岗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岗位,按1:5裁减选调人数或取消选调计划。

 

(四)组织考试。考试原则上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性质,可采取只笔试或者只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州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及后续选调程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察。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通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每个选调职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采取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的方式进行,围绕德、能、勤、绩、廉情况,对考察对象在政治品格、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廉洁自律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六)体检。体检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人数等额确定。体检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如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七)公示。根据考试和考察的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按每个选调岗位择优确定选调人员名单,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在公开选调中因故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1次递补。

 

(八)办理调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文山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调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考核调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在有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时限要求将考核调动申报材料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用编计划、岗位核准情况。

 

(二)审核审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调人员的考察材料、廉政证明、体检报告和《文山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动审批表》等材料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县(市)和文山州外调入州属事业单位的,报州政府审定后,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州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调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除外)。经考察和档案审核无影响调动情形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流动调配工作人员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

 

(一)与调配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调动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调配单位负责人和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调配工作过程中,与调配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州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人员调配负主体责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调配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严禁超编、超岗调动;严禁违反程序办理调配手续;严禁在调配考试、考评、考察过程中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严禁未经集体研究提出调配人选;严禁在调配过程中突击提拔或违规解决调配人员身份、待遇。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流动调配程序和要求,调配工作应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调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和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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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