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穗医保规字〔2022〕1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按省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退休延缴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月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月度缴费标准为其缴费时缴费基数的6%。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0.85%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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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