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政策的通知

丽人社〔2020〕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电话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把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将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明确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

 

三、抓紧实施。各级各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准备工作,重视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在7月11日前启动实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政策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