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陕劳社发〔2006〕8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二、待遇调整的项目。伤残津贴(含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按月在原单位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過调整。

 

三、待遇调整的计算基数。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统筹地区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四、待遇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这次各统筹地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幅度为:03年12月31 日以前的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60 元,5-6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30元;04年1月1日至05年12月31日的伤残职工,1-4级每人每月增加60-80元,5-6级每人每月增加30-50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60-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6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40元,具体调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调整后,1-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本意见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支付方式,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人员及其待遇尚未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003年12月 31日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项目,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这次待遇调整,各统筹地区可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五、待遇调整的程序和实施时间。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省工伤保险待過调整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

 

今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提出指导意见,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六、待遇调整工作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关系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是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对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3 年以来尚未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统筹地区,今年都要进行调整;已经进行调整但项目不全的。也要对尚未调整的项目及时做出调整。2005年已经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全部进行了调整的统筹地区可不再进行调整。

 

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各统筹地区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目前领取工伤待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基金收支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待遇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注意兼顾养老金、城市低保、农村退伍伤残军人等其他方面的待遇调整,保持社会稳定。

 

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8月8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