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菏泽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菏人社字〔2022〕2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25号)精神,现对《菏泽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菏人社字〔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各县区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招募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补助标准申请中央、省级和市级‘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当年8月1日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修改为:“各县区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年度招募计划、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及补助标准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请;同时,各县区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上年度招募计划完成情况、上年预算情况等,提出上年资金结算方案,并于当年5月30日前将当年预算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方案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区实际招募人数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的实际招募人数核定各县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本年度中央、省级和市级‘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区。”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区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及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等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的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以及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等核定各县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本年度中央、省级和市级‘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区。”

 

三、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合规。”修改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合规。‘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省级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后30日内,按照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人数、专项培训名额、补助标准等下达当年预算,同时根据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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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