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中断接续后有关待遇支付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市医疗保险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现就生育保险中断接续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明确如下:
参保人员按照《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九人社医〔2013〕12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九江市范围内中断接续生育保险,并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接续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机构按规定支付。
市医疗保险局要根据政策执行需求的调整,按照“多险合一”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及时申报并跟进落实“多险合一”信息系统调整,确保中断接续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不受影响。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6日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