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印发《关于对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进行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对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进行检查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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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进行检查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保障职工切身利益,切实做好对全省办理因病( 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人员组成及检查的方式范围

 

(一)检查组人员组成: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厅法规与监察处、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障局、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和具有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的医疗鉴定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的方式和范围:每年对各市当年办理的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对当年因病(伤)办理的退休人员劳动能力丧失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百分之十左右。

 

二、检查的程序和内容

 

检查分为基础工作检查、执行特殊工种政策检查和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条件复核、因病(伤)退休人员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抽查等。

 

(一)基础工作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已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伤)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

 

(二)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情况检查,重点是检查各市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政策依据是否充分,从事特殊工种的种类、年限是否符合条件等。

 

(三)对因病(伤)退休人员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抽查,主要是对检查中有疑问的人员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并由省劳鉴委指定的医学专家集体重新做出鉴定定级。医学检查的人数控制在检查时全市当年因病(伤)办理退休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因病( 伤)退休条件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但已办理退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由有关部门责成原审批部门撤销原退休审批,将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退回企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迫回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追究审批人、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于单位和个人采取涂改、抽换档案等不正当手段伪造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严肃处理。

 

(三)对受委托医疗机构在医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责成原委托单位取消该医疗机构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协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医学检查、鉴定费用来源

 

对因病(伤)退休劳动能力抽查所发生的医学检查、鉴定费用,由省劳动保障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