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