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人社〔2022〕4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兰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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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要求,实施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2023年1月1日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按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平稳过渡,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全省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集中信息系统方面“五个统一”。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省内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外省驻甘机构未参保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统一缴费政策。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统一待遇标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国家出台阶段性失业保险保障政策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支出项目确定发放标准及执行期限后统一实施。

 

4.统一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跨市州转移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不再转移基金,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与迁入地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集中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1.基金省级统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一次性上解、新增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月上解的方式,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做好基金归集和上解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按流程将本辖区历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至指定的省级财政专户;本方案下发后,各地新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的各市(州)、县(市、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按流程立即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从2023年1月1日起,省本级、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及时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各市(州)财政部门于当月26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流程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其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从2023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按月核定申请的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每月5日前从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资金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按市(州)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州)经办机构,再由市(州)或县(市、区)经办机构于当月2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至待遇领取人账户。

 

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收支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1.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税务部门安排部署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具体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2.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预算指标,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增强基金预算刚性约束,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异地全网通办。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网上办理,提供业务办理查询统一入口,做好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平台、失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平台、政策受益对象精准认定平台对接工作,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简化环节、优化流程,为参保对象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加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甘肃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推进人社与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省级集中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养老保险、就业等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互通,为失业保险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撑。完善“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开展失业保险网上申办和查询,实现业务流程一体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管决策智能化。

 

(六)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当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两年时,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同时结合基金征缴等预算绩效管理因素,对当年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市县分档分类安排缺口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省级财政专户;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市县按照省级核定的金额安排补助资金,拨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完成上解。通过各级财政对基金收支缺口补助,使全省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达到两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另行制定。

 

(七)强化基金监管。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综合实施人防、技防、制防、群防,压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互相监督、业务环节互相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大力实施数据稽核,健全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加强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下级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对高风险地区实施重点监控,实行重要问题约谈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严肃查处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建立相关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加强分工协作,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基金监管、督导检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做好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反馈征收情况,参与基金收入预算编制等工作。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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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