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云人社发〔2017〕95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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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