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通告(2022年,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


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规定,我市启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现通告如下:

 

调整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

 

浮动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根据各用人单位上一周期(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缴费金额)等数据,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其中: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3.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4.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5.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果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结果信息。

 

异议申请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相关文章:

  1. 江苏省 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2022-11-11]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