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落实2022年底集采耗材协议期满接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巩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现就关于落实2022年底集采耗材协议期满接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产品范围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品种为河南省首批耗材集中采购的静脉留置针,洛阳市等豫西南联盟集采的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留置针贴、无针输液接头,开封市等豫东联盟集采的输液器、镇痛泵、吸氧装置(一次性使用一体式吸氧管)、气管插管,首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集采的止血防粘连材料、脑(脊)膜材料,京津冀“3+14”吻合器类带量联动采购的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接续协议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医疗机构填报接续采购需求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6日期间,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按照操作帮助栏目的操作手册,填报相关产品未来一年的需求量作为协议采购量。

 

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底集采耗材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规定,确认接续供应的为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具体产品清单可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查看。

 

(二)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2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期间,中选企业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中选产品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于2022年12月26日前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统一按中选产品价格挂网,同时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各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配套政策

 

(一)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限额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限额调整至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二)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向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价格联动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省医药采购平台联动价格后30日内报省医保局。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2年12月2日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