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3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各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2 )381号)要求,我厅对2010年下发的《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相关政策出台前,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10号)执行。

 

二、各市和行业单位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粉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不得自行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浮动,要确保为工伤职工配置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三、各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我省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确保为工伤职工提供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和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37号)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6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