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经办服务对象范围的通知(2022年)

宁人社〔2022〕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提升人社工作的属地管理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精神,对照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苏人社发〔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经办服务对象范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属于我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之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园区)、江北新区的人社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提供备案服务。

 

二、此次调整前已经在市人社局进行过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企业,就该方案重要条款变更或方案终止提出备案申请的,由此次调整后对应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提供备案服务。

 

三、市人社局对应业务条口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相关工作平稳有效运行。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备与业务培训,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承接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认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并维护办事指南,确保此次调整后的有序承接。请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23日前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市人社局。

 

四、各区(园区)和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一致”、“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和职责,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执行年金方案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重视运用省一体化平台,创新过程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落地见效。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行政审批处 马益群,68505614

 

养老保险处 浦菡月,68788210

 

电子邮箱:mayq2007@126.com

附件: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人员名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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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