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并轨工作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陕劳社函〔2005〕59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保证并轨过程中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 2005]37号) 精神,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一次性难以足额补缴并轨人员欠繳的基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分期分批进行补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做好并轨人员的欠费补缴及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并轨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按正常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按照“退谁补谁”的程序办理。

 

三、并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不得放宽条件;对于确实符合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四、省劳动保障厅将在年底前,对各市办理的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2005年11月9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