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 关于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根据省局最新电话通知,为确保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原则及范围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9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凡低于全省2018年度平均工资60%的(3120.6元),可暂按3120.6元申报,不设上限。

 

二、申报流程及方式

 

(一)各参保单位2020年1月起可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按月进行自主申报,我经办机构暂不审核。

 

(二)各参保单位须在准确无误的核定首月缴费人员的基础上,每月及时申报当月增加、减少缴费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自主核定的金额及时向税务部门缴费,需确保当月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当月或者当月之前进行申报缴费,次月申报缴费将产生利息。

 

(三)参保单位无法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核定当月应缴金额的,需及时前往我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应缴金额,按照共同核定的金额及时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参保单位既不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核定缴费金额,也不与我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应缴金额,而采取随意方式向税务部门缴费,我经办机构无法记录职工个人账户权益。

 

三、缴费基数公示认可制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之前,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签字完成后再在单位公示7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后,不得变更。

 

四、全省平均工资颁布后的操作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向我经办机构提供《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及能够体现职工姓名、工资信息的劳资台账、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由我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核定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介于社平工资上下限之间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做变动。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根据全市统一安排,认真做好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征集数据。

 

(二)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发布: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