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临时支付范围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66号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要求,自2022年9月29日起,调整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临时支付范围。《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冠肺炎非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清单的通知》中有关药品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为保障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正在进行治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取消支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至该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周期结束。各单位、各部门要确保支付范围调整工作平稳衔接,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药品临时支付范围调整信息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药品临时支付范围调整信息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