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续签考核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2〕41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要求,现将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续签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续签考核范围
2023年愿意继续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二、协议续签考核工作流程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续签考核。
(一)定点医药机构提交协议续签考核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或图片)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续签考核申请信息登记表(附件1)发送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仅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续签考核申请信息登记表)。
2.定点零售药店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图片)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续签考核申请信息登记表(附件2)发送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二)区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协议续签考核
区经办机构查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及其校验是否合格;查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有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且校验合格,协议续签考核合格,予以续签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续签考核不合格,及时予以中止或解除协议: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失效,予以中止协议。
(2)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提交协议续签考核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予以中止协议。
(3)定点医药机构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予以中止协议。
(4)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予以解除协议。
(三)区经办机构核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
1.将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信息与北京市医保信息系统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北京市医保信息系统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一致、完整、准确。
2.如果发现北京市医保信息系统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代码数据库中信息有空项,应及时补充录入。
3.如果发现北京市医保信息系统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与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符,应及时维护更正。
(四)区经办机构报送考核结果
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协议续签考核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协议续签考核合格、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于2022年11月1日前发送至市医保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填报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确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将通知及本区联系方式发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把关,认真核对。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续签考核申请信息登记表
2.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续签考核申请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