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