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规范、优化定点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3号)、《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细则(试行)》(甘医保发〔2021〕116号),特制定我市基本医疗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
一、准入范围
具备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并与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签定《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兰州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依据相关准入条件进行确定。
二、 准入原则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准入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和公开平等相结合的原则;方便参保对象就医、购药的原则;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宽进严管的原则;布局合理和辐射广泛相结合的原则;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
三、 准入条件
(一)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1.具备市医保定点资格并与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签定《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年度内未违反医保监管规定、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年终考核9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
2.配备诊治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执业医师)专业人员,能提供相应的诊疗方案。
3.配备诊治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的医疗设备和药剂、药品。
4.与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完全对接,接口功能开发完善,系统联调验收合格。
5.具备为患者建立诊疗档案的相关条件。
6.机构与在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外聘(返聘)人员有聘书或聘用合同。(对门诊慢特病综合诊疗服务不足的申报机构,原则上可根据机构专业特色做以长门病种限制。)
(二) 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1.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边远地区可放宽至二级甲等以上;
2.具有科室齐全、设备先进的独立体检中心;
3.体检中心专业医护人员配备合理;
4.长期承担企事业单位职工体检;
5.地理位置突出,卫生服务范围广泛。
(三) 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准入条件
1.恶性肿瘤放、化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1)设有肿瘤科或肿瘤相关专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须有省级肿瘤专科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肿瘤科的指导协议);
(2)具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限放疗机构);
(3)医护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放射诊疗培训证(限放疗机构)。
2.肾衰竭透析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1)设有肾病科或肾病专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肾病专业透析医疗机构;
(2)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标准应具有5台以上透析机,二级医疗机构须有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肾病专业的指导协议;
(3)肾病专业透析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省卫健委血液透析相关要求的运营场所,具备10台以上透析机,与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肾病专业科有合作机制;
(4)医护人员具有甘肃省血液净化质量控制中心培训合格证;
(5)具备为患者建立诊疗档案(包括参保人员的透析记录、辅助用药处方、收费清单)等的相关条件。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1)设有器官移植相关专业的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2)处方医师须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4.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1)设有肝病科或传染科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须有省级传染病医疗机构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肝病科或传染科的指导协议);
(2)处方医师须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5.苯丙酮尿症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根据省卫健委相关认定、指定医疗机构为准。
(四) 医保谈判药品指定医院准入条件
1.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业病种特需的部分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2.具备谈判药品对应的专业科室,且专业特色突出,技术人员资质较高,医疗设备配置先进,综合医疗诊疗服务能力强。
3.相关医师具备谈判药品指定医师资质;
(五)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1.具备市场监管部门准入条件,并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定《兰州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未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年终考核90分以上的零售药店;
2.地理位置布局合理,原则应在城镇中心区域或服务半径较广的大型居民区、新建居民区,市郊偏远居民区按实际情况确定;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须确保门诊慢特病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门诊慢特病所需药品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5.与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完全对接,接口功能开发完善,系统联调验收合格,进销存系统联通,具备医保监管智能拦截预警功能;
6.在刷卡及收费区域具备24小时高清视频监控条件。
(六)零售药店部分病种准入条件
1.我市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2.器官移植抗排异等部分病种药品,在同等条件下价格低的优先。
(七)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1.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米;
3.具有医保谈判药品厂家授权销售资格;
4.医保谈判药品品种不少于10种,备药率不低于50%;
5.具备特殊药品冷链存储、运输专用设备;
6.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7.原则上大型连锁符合上述条件的医保谈判药品零售店不超过2家,非专业特药(谈判药品)单体零售药店不予受理。
来源: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