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贵州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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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国家要求或视政策实施、调整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两项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与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补助对象数量、绩效、财力等因素,合理编制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县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补助对象数量、绩效、财力等因素,合理编制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六条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编制、审核、申报医疗救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预算执行中,组织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医疗救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与下达拨付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占85%,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占15%),并使用绩效条件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资助参保、门诊及住院救助等,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等给予倾斜支持;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人口数占60%、发病率占40%)。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测算所需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

 

第九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在15日内按规定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各地。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资金下达各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按进度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调度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将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入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强化资金申请、分配、下达、支付等全链条管理,强化补贴对象范围、资格、条件审核审批,明细部门职责,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部门职责。各地应切实防范和化解制度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定期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责令收回全部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社〔2020〕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贵州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