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及接续的通知


一、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相关政策

 

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费,再将养老保险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欠费不予补缴的,其欠缴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要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1月1日起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

 

三、办理流程

 

1.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档案,确定本人企业经历补缴起止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

 

2.到税务部门缴费;

 

3.缴费7个工作日后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出;

 

4.转移基金到账后到机关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入。

 

长治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1年11月16日


来源: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