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医保〔2022〕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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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协同保障合力,有效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就医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活困难的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工作。根据原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强直性脊柱炎健康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国开办司发〔2019〕12号)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依托强直性脊柱炎健康乡村项目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补充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缓解病情,减轻负担,回归正常生活。

 

二、救助对象范围

 

健康救助对象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罹患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且达到使用生物制剂规范持续治疗标准。

 

三、救助费用保障

 

对在定点医院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范围内国产生物制剂“注射用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的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治资金予以综合保障。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通过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救助对象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下同)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助上限为使用该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的20%;如救助对象经上述补助后仍存在使用该生物制剂的个人负担费用,则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救治工作台账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指导定点救治医院建立救治台账,实行本人自愿、定点救治、动态管理。

 

(二)实施医疗救治

 

1.确定定点医院。各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救治、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定点救治医院(见附件)。各地调整定点医院需对外公布,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定点医院在省、市、县各级医院中确定,需要具备风湿免疫科或具备承担风湿免疫基本诊治能力的相关科室为救助对象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复查评估等相关医疗技术服务。救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选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原定点医院核实同意后进行备案变更。救助对象如因异地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省内异地治疗的,提供本人相关身份证明后,可选择省内异地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筛查和救治。

 

2.组成救治专家组。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组建强直性脊柱炎救治专家组,制定救治计划,建立和完善实施路径,建立健全规范、精准、高效的医疗救治机制和医疗服务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提高强直性脊柱炎诊疗水平。

 

3.制定诊疗方案。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强直性脊柱炎临床路径(2016年版)》(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进一步细化诊疗措施,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高诊治水平,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4.完善数据信息。为确保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治、及时获得补贴,各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每月及时将其认定的困难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定点医院做好信息比对核实,以便于及时查询救助对象信息、发放补贴。救治后,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救治台账数据信息反馈给民政、乡村振兴及医保部门。同时,各部门相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等工作。

 

5.开展医疗救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乡镇等基层卫生健康和帮扶队伍(包括村医、计生专干、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的作用,坚持科学、合理、自愿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医疗安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救助对象医疗救治质量管理,确保救治效果。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责任医师向救助对象提供各阶段的医疗服务。

 

(四)落实医疗保障政策

 

各市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高值药品报销政策,保障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五)强化专项救治资金管理

 

项目专项医疗救治资金由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筹集和管理,用于补贴救助对象接受救治。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和专项医疗救治资金补助后的患者自付部分全额补助资金。救治资金用于开展对救助对象的专项补助,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定点医院要定期将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公告,主动接受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检查。

 

(六)及时申请救治补贴

 

患者自行在定点医院完成强直性脊柱炎筛查,并申请救治,定点医院在审核其身份信息后,将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即救助对象)纳入项目予以救治,并做好救助对象相关信息统计工作。救治后,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及票据进行电子版存档,及时向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救治补贴。定点医院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填报救助对象的相关救治信息,并将对应的票据邮寄至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经审核并公示后,将专项医疗救治资金拨付定点医院。如经上述补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按规定救治的个人负担费用,则由定点医院将相关电子档救治材料发送至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指定邮箱进行审核,申请剩余个人负担费用全额补助。

 

(七)建立精准救治退出制度

 

救治期间,救助对象应根据病情变化、临床需求定期到定点医院复查评估。经复查评估无需继续救治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并反馈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享有相关待遇;凡不按规定时限复查评估的,定点医院将情况反馈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可暂停或取消救助对象救治待遇,并将退出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至台账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工作,统筹做好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救治工作组和专家团队,明确具体科室承担救助对象医疗救治工作。

 

(二)注重风险防控。定点医院要制定风险防控与化解预案。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等意外情况,要及时妥善解决,报告并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医疗救治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医疗救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定点救治医院名单

 

一、省级定点救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二、市级定点救治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大连市友谊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

抚顺市中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辽健集团本钢总院

丹东市中心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丹东市中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锦州市第二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铁煤集团总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

朝阳市第二医院

盘锦市中心医院

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

盘锦市中医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

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三、县级定点救治医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庄河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

海城市中心医院

台安县恩良医院

岫岩县中心人民医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

桓仁县人民医院

东港市中心医院

凤城市中心医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

大石桥市中心医院

开发区中心医院

盖州市中心医院

大石桥市中心医院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盖州市中心医院

阜蒙县人民医院

彰武县人民医院

辽阳县中心医院

灯塔市中心医院

昌图县中心医院

建平县医院

盘山县人民医院

连山区人民医院

兴城市人民医院

绥中县医院

南票矿区总医院

建昌县人民医院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