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限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2〕29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社保局:

 

为持续推进“减政便民”工作,方便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认定、治疗和享受相关待遇。现就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9〕21号),在我区现有34个大类49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中,调整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的待遇认定期限从一年延长至长期,其余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期限暂不调整。

 

二、本次调整待遇认定有效期限的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自待遇认定有效期限调整为长期有效之日起,1年内未就诊且未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再次就诊须重新进行认定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三、其他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附件:调整待遇认定有效期限至长期有效的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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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调整待遇认定有效期限至长期有效的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

 

1.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2.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3.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

4. 精神分裂症

5.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6. 狂躁症

7. 抑郁症

8. 双向情感障碍

9. 焦虑症

10. 强迫症

11. 糖尿病及并发症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多血症

14. 高血压

15. 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

16. 慢性肝炎

17. 肝硬化

18. 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21. 支气管哮喘

22. 慢性支气管炎

23. 痛风

24. 慢性高原性心脏病

25. 风湿性心脏病

26. 高血压性心脏病

27. 肺源性心脏病

28. 冠心病

29. 慢性心力衰竭

30. 慢性肾小球肾炎

31. 甲状腺功能亢进和减退

32. 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

33. 阿尔茨海默症

34. 帕金森病

35. 癫痫

36. 强直性脊柱炎

37. 银屑病

38. 干燥综合征

39. 肺动脉高压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