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2〕43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集团,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1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66元、170.80元、73.2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66元、146.40元、97.60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2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统一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巩固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三)统一集中缴费期。原则上,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

 

(四)统一待遇享受等待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其他时间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五)规范资助参保工作。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各地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助参保工作。2023年7月1日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新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财政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已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获取相关信息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金返还给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

 

(六)巩固提升待遇水平。要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2022年10月1日起,取消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年度最高限额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全覆盖培训,切实提高“两病”政策待遇享受人数。

 

(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清算工作。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各市(地)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协议期大病保险基金清算工作。

 

(八)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继续按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要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及时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享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按时结算医疗救助基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九)做好城乡居民身份标识的动态管理。各级部门要及时动态维护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身份标识,将普通城乡居民、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退役军人、服刑人员等人员类别标记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多重身份分别标记。

 

三、工作要求

 

(十)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巩固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成果,做实基金统收统支,按照“政策规范统一、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准备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十一)做好组织实施。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工作。

 

(十二)强化服务保障。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创新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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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