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广安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350元;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262.5元,个人承担87.5元;对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承担175元。
困难群众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资助参保,不得重复资助。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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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