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加强和规范。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规范工伤医疗行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社保省系统已上线运行一年多,下一步更将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近期国家和省还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因此对我们工伤保险业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清形势,全面排查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守住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防线,全面提升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明确权利责任,规范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等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属部队驻温医疗机构的,还需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资格),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职工就诊的原则,在公开、公正、公平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医疗服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度高、信息化程度高、已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可优先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协议内容,修改后的协议文本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在本地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需提交《温州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和能够证明其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机构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后,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备案、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暂停或终止协议的也需及时上报备案和向社会公告,市社保中心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全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协议机构在温州市范围内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规定调整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期限为2年,协议期满前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是否续签。协议机构确定续签的,应当于协议期满前30天向经办机构申请继续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满前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三、规范协议管理,不断提升工伤保险服务保障水平

 

各经办机构要全面履行对协议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协议要求,采取日常检查、第三方检查、实时监控等方式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实现直接结算的,可以采取暂停拨付或拒付费用等处理措施,对已支付的违规工伤保险费用予以追回。对协议机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要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全市协议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四、组织自查自纠,加大风险隐患整改及工作协同力度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对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机构管理、在非协议机构及参保地以外治疗工伤的费用审核支付、工伤康复治疗核准、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等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于今年12月底前整改完毕,2023年1月1日开始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政策法规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严格非协议机构治疗工伤费用的审核,除因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和国家、省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在非协议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按规定不予支付。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掌握本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基本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向本地各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职工宣贯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动员符合基本条件的医院、诊所、卫生院、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积极申报、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特别是动员公立医疗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签订工伤服务协议,依法依规为工伤职工提供便利服务,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或市社保中心报告。

 

附件:温州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doc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


附件下载:

  1. 温州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doc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