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落实“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帮扶措施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对“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工作相关要求,现就落实“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围绕保障帮扶县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考虑多元目标的动态平衡。在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前提下,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对于在帮扶下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需要新增价格项目的,加快受理审核进度,简化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实施范围

 

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原州区人民医院、西吉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

 

三、帮扶措施

 

(一)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帮扶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级市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组织实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在调价总量分配、调价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方面向帮扶医院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优势项目倾斜;不符合启动条件的,通过结构性调整方式,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考虑帮扶医院功能定位、服务特点、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调整后的诊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治区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二)简化新增项目审批流程。对于已在福建省开展但未列入自治区价格项目规范的新增项目,自治区医保局开通受理帮扶医院新增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内;对于未列入福建省价格项目规范的新增项目,由自治区按照新增项目流程加快办理。

 

(三)优化新开展项目审批流程。对于已列入我区项目规范(自治区限定具体执行医院的项目除外)的新开展项目,由帮扶医院报地级市医保部门审批。地级市医保部门评价确认后,按照帮扶医院级别、成本和其他地级市已公布价格,制定本地区价格政策。地级市制定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制定的A类指导价,B类和C类指导价之间要保持10%-15%的价差。

 

各地级市制定新开展项目价格政策,要在履行签发程序前报告自治区医保局。要开通受理帮扶医院新开展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建立组团式帮扶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绿色通道”。根据福建“组团式”帮扶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专家开展新业务新技术需要,针对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临床需要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或无法供应且无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企业议定价格先行采购,随后按照备案采购相关规定提交备案申请。相关企业符合我区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条件的,可直接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申请阳光挂网,对其先行审核,加快挂网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全区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定期了解重点帮扶医院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医保方面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推动帮扶工作。

 

(二)建立工作沟通机制。自治区要加大对帮扶县人民医院所在地价格工作的指导,地级市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定期对接、及时通报各地帮扶工作进展,总结交流各地帮扶措施落实的做法经验,沟通解决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以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横向交流。

 

(三)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全面了解帮扶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帮扶措施运行情况,及时评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科学运用监测成果,及时调整优化价格政策,助力帮扶县医院提升诊疗水平。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