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的通知(2022年)

珠医保〔2022〕83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追加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

 

2022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的财政补贴标准追加70元至每人每年72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3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三、本市就读的大学生参保规定

 

每年由学校在集中参保期统一为在本市就读的大学生参保,扣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的大学生,集中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社保年度更改医保年度的过渡期(2021年下半年)已缴费的大学生,毕业年度可选择扣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也可选择扣缴次年上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居民医保待遇调整

 

(一)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二)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每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其中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协议的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三)急救和抢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支付,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至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签约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可到其转诊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联网结算,每次转诊有效期为30天;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或在转诊期内另行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五)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居民医保待遇调整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同步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9